微信的聊天表情有可能成为“呈堂证供” 江苏高院科普
你发的聊天表情有可能成为“呈堂证供” 江苏高院科普
记得小编以前就科普过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“呈堂证供”
现在江苏高院给我们再度科普你发的聊天表情有可能成为“呈堂证供”
所以用表情包的时候要也注意了哦,别被有心之人抓了小辫子
此文科普、案例、温馨提示,皆转载于 江苏高院
有法必依 望大家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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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聊天表情有可能成为“呈堂证供”的原因
1.含义解读难度大,表情符号的表意解读具有较强主观性,缺乏统一标准,法院难以精准“翻译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。
案例:
如在广东地区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中,承租方刘某某在租赁期满后,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、提出加租意愿,既不表示继续承租,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屋,只是回复了一个“太阳图片”表情符号。后双方就该表情是否代表达成加租合意产生分歧,出租方起诉至法院并据此主张承租方同意加租,得到了法院的支持。
在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中,被告马某某因与原告刘某某发生矛盾,便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发送了多个“炸弹图片”的表情符号表达情绪,刘某某认为该表情系人身威胁之意,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某进行赔礼道歉,后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。
2.犯罪暗语甄别难,表情符号的表意解读具有较强主观性,缺乏统一标准,法院难以精准“翻译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。
案例:
如某组织卖淫罪案中,卖淫人员以“笑脸图片”表情符号代指嫖娼人员,向上线报送交易数量。
再如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中,犯罪分子潘某某先后创建4个聊天群,宣传和出售其自制的迷奸药、催情药等违禁物品,同时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打击,潘某某在聊天群内与买家使用“糖果图片”“酒杯图片”等符号代指违禁药品并进行交易。
3。效力认定存分歧,不同法院对表情符号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持不同意见。
案例:
如广州中院在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中认为,表情符号是辅助表达心情、情感和想法的可视化图像,不能仅凭表情符号而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,故没有认定当事人发送的“OK图片”表情系同意之意。
而厦门中院在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则认为,根据日常交流习惯和聊天语境,当事人发送的“OK图片”表情符号应视为对对方请求的同意,并据此作出裁判。
江苏高院温馨提示到:
网络聊天时使用表情符号,已成为广大网友们必不可少的输入习惯。表情符号有利于网络交流的情感化、趣味化和简约化,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文字难以表达的情绪态度,然而,不当甚至恶意使用表情符号也会导致消极结果,衍生出纠纷、侵权甚至违法犯罪等诸多法律问题。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,网络语境下使用表情符号也需谨慎,因此我们提醒您:
●由于表情符号的含义可能存在多种解读,因此在涉及到切身利益的网络对话中,对于表明态度的关键信息应尽量使用文字形式进行表达,或者选择不容易引起歧义的表情符号,以明确双方真实意思,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。同时,注意对相关聊天记录进行留存,便于在纠纷发生后用于维权举证。
●网络发言要遵守网络道德规范,善意使用表情符号,如果滥用言论自由权利,随意使用表情符号侮辱、诽谤、威胁他人,将会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,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,如果情节严重的,甚至将可能构成诽谤罪,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。
●自己制作或传播表情符号时,应注意合理界限,避免给他人合法权益、社会道德秩序带来伤害。如未经他人同意,制作以他人肖像为内容的表情包,即便未以营利为目的,亦可能构成侵害他人肖像权。
●在一些利用表情符号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,犯罪分子通过非接触式手段实施犯罪,犯罪手法新颖隐蔽,危害严重,因此面对网络空间的诱惑时一定要提高警惕,谨防上当。如遭遇诈骗,应及时报警,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。